医药行业的资质证书现在改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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