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重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5-1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
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
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网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否在效期内,是否在
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标注的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网站名称、IP地址、法定代表人、网络域名
实际情况相符合
3、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
4、网站交易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
是否取得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
;
5、网站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药品和医疗器械
是否存在扩大产品适应症、夸大产品疗效等虚假违法广告
6、产品信息数据库
是否与企业计算机系统对接
7、网站
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运营正常
模块包含如下功能:应付账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交易服务费管理;交易结算;并可查询明细;
8、通过
网站所销售药品是否与企业计算机系统
、进销存单据、财务票据
;
9、是否
已要求召回或药监部门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是否销售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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